重庆文理学院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学位发﹝2019﹞3 号),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培养质量,规范管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通过我校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第四条 达到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学- 3 -计划要求,经考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
要求如下:
(一)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及函授本科学生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 75 分及以上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课程平均成绩达到 65 分及以上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所有课程成绩认定时间均以取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上毕业日期之前的考试成绩为准。
(二)申请学位本科生须达到相应英语水平,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达到相应英语水平:
1. 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综合成绩 50 分及以上;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340 分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300 分;
3.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达到二级水平及以上;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英语(二)(00015)成绩 60 分及以上;
5.雅思考试成绩达到 4.0 分及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
6.日语、德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综合成绩达到初级成绩- 4 -合格及以上;
7.2020 年以前参加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达到 60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具备上述授予条件者;
(二)毕业论文(设计)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者;
(四)因违反考场纪律受两次及以上记过处分者;
(五)违反校规校纪(除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外)
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未撤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六)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四、工作程序和审核手续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作为重庆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受理机构,负责接受学生申请、材料准备和初步审查工作,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学历教育办公室负责,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受理学生学位申请。